北京广衡矿业律师网

压覆矿权

首页 > 压覆矿权 > 正文

矿床被压覆,矿业权人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2026-07-06 09:31:16
一、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是用益物权
取得矿产资源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勘察许可证,就取得了探矿权,取得矿产资源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就取得了采矿权,探矿权、采矿权合称矿业权。
《民法典》第247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矿产资源法》第4条第1款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民法典》第323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民法典》第329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323条,第329条是民法典是民法典用益物权编的条文,因此,矿业权是民法典明文规定的用益物权(私法财产权)。
但是矿权权必须依托国家的行政许可设立,全程受公法规制,是公法管制下特许物权。
二、矿权压覆的情形及责任承担
(一)违法压覆(侵权赔偿责任)
1.违法压覆:构成民事侵权,全额赔偿。
构成侵权的情形(满足其一即侵权)
①建设单位未办理自然资源部门压覆审批,擅自建设压覆已设探矿权/采矿权的矿床;
②虽办审批,但擅自变更线路、扩大压覆范围,超出审批面积压覆;
③压覆前未查询矿区矿权分布、未协商补偿直接施工压覆;④非公共利益商业项目(地产、私企厂房、商业管线等)无审批强行压覆。
2.侵权责任承担主体
建设单位(项目投资方、业主公司)为唯一责任主体;勘察、施工单位故意配合违法压覆的,承担连带侵权责任;行政机关审批违法另行走行政赔偿,不混入民事侵权诉讼。
3.侵权赔偿范围(《民法典》全额损害填平)
①已缴纳矿业权出让金/出让收益(按压覆储量折算);
②全部勘查投入、巷道/设备、井下构筑物固定资产投入及资金占用利息;
③无法开采的可采储量对应的正常生产预期利润(可得利益损失);
④矿山停产损失、搬迁拆除费用、安全整改费用、司法鉴定费;
⑤生态修复额外支出、已签订供货合同违约金等间接合理损失。
4.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停止侵害、拆除构筑物、恢复矿区开采条件;无法恢复的一次性货币全额赔偿;拒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
(二)合法审批公共利益压覆:不构成侵权,仅承担法定公平补偿责任
1.适用前提(必须全部满足)
能源、铁路、高速、水利、电网等公益类基建,已完成:①自然资源厅压覆重要矿床审批;②项目立项、规划、用地合法手续齐全;仅未与矿权人签补偿协议即动工压覆。
司法定论:行为合法无违法性,不成立侵权,不能主张惩罚性赔偿、高额预期利润,只能要法定补偿。
2.补偿范围(最高法司法解释限定,无超额可得利益)
已缴矿业权出让收益、勘查投资、开采设施投入+利息、设备搬迁费;原则不包含生产预期利润(特殊个案法院酌情少量支持除外)。
(三)特殊情形免责/减责
1.矿床压覆系地质灾害、不可抗力导致,建设单位无过错,免责;
2.矿权已到期未续期、被依法吊销证照后被压覆,无权主张赔偿/补偿;因压覆客观导致无法续期的仍可主张补偿;
3.矿权人明知拟建项目仍大额追加投资扩大投入,扩大部分损失自行承担。
四、实务维权流程要点
1.取证:调取项目立项、规划、压覆审批文件,查实有无审批;委托资质机构出具压覆范围、储量损失司法鉴定;
2.无审批/超审批范围:提起财产损害侵权民事诉讼,主张全额赔偿(含预期利润);
3.公益项目手续齐全仅未补偿:提起压覆补偿纠纷之诉,主张法定直接损失补偿;
4.行政审批违法违规:同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撤销审批,再另行主张民事侵权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