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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床压覆侵权责任承担

2026-06-29 17:27:23
                                             ---龙岩永武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与龙岩市恒鑫煤业有限公司补偿纠纷案           
【裁判要旨】
依法取得的采矿权受法律保护,未经采矿权人同意压覆矿床构成侵权,因此给采矿权人造成的损失,矿床压覆人依法应予补偿;当事人协商过程中达成的补偿协议是解决压覆矿床合法化的必经程序,亦是解决双方补偿纠纷的法律依据。
【基本案情】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龙岩永武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龙岩市恒鑫煤业有限公司。
福建光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为福建上杭光源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与林华英,是恒鑫煤业公司(原预核准名称为龙岩市恒鑫矿业有限公司,2008年5月9日变更为此名称)(以下简称恒鑫煤业公司)的投资人。2008年9月2日,福建光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福建省荣达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及林晓燕签订《股权及煤矿资产整体转让合同》,以2060万元受让了恒鑫煤业公司全部股权及相关资产。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1年11月18日出具《企业名称延期核准通知书》,同意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龙岩市恒鑫煤业有限公司”保留期延长6个月。恒鑫煤业公司于2012年5月16日经工商登记注册成立。
2006年2月25日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作出闽经贸许可(2006)19号《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龙岩市恒鑫矿业有限公司开办武平猪麻山煤矿申请的批复》,同意开办武平猪麻山煤矿。
龙岩永武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武高速公司)作为业主建设永武高速公路。龙岩市人民政府于2005年9月22日向所属辖区内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永武高速公路龙岩段沿途各乡镇人民政府发出龙政综(2005)289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永安至武平高速公路龙岩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通告》。2005年10月28日,永武高速公司开始根据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确认的龙岩永武高速公路线路走向坐标和施工坐标,对沿途中拟压覆的矿产资源进行审查。至2006年10月12日,经武平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龙岩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三级的审查,确定《福建省拟建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查表》拟建的永武高速武平段压覆的矿区为2个采矿权,分别为武平县星友煤炭开发公司黄草斜煤矿和武平县全兴煤炭开发有限公司黄古潭煤矿;一个探矿权为岩前白云岩矿区。在所确定的《福建省拟建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查表》中,武平猪麻山煤矿未列入《压覆矿产资源审查表》范围。
2007年年初,武平猪麻山煤矿尚属在建矿山。永武高速公路武平段双坊一号大桥要横穿猪麻山煤矿西部矿区,在未办理矿产资源压覆批准手续的情况下,猪麻山煤矿西矿界内场地即被永武高速公路施工队占用,部分设施被拆除,造成原告采矿工作面施工无法实施。
2007年8月,筹建中的恒鑫煤业公司向武平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出具《报告》,反映矿区被永武高速公路压覆的情况并要求予以补偿。2008年4月1日,武平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向恒鑫煤业公司发出《通知》“经市、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研究决定,按成本补偿法进行补偿,即按业主对煤矿发生的实际投资额进行补偿。”2008年10月3日,恒鑫煤业公司向永武高速公司发出《关于武平县猪麻山煤矿被压矿产列入补偿的请求》函“给予核定并根据我矿实际损失给予资金补偿。”武平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在该函件上盖章并签署“情况属实”,武平县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亦盖章签署“存在压覆现象”,武平县国土资源局亦盖章签署“经实地勘察,存在压覆”。永武高速公司武平业代处出具(2009)笺字第33号《关于对龙岩永武高速公路与龙岩市恒鑫矿业有限公司猪麻山煤矿平面位置比对情况说明的函》:认定永武高速公路确实经过猪麻山煤矿,压覆猪麻山煤矿西侧,影响面积约338482.82㎡。2009年6月19日福建省国土资源评估中心作出《评审意见书》:猪麻山煤矿被永武高速公路压覆44.24万吨储量[其中无烟煤(122b)14.06万吨,无烟煤(333)30.18万吨]。2009年8月19日武平县国土资源局出具《关于永武高速公路武平段压覆龙岩市恒鑫矿业有限公司猪麻山煤矿部分矿区的情况说明》“龙岩市恒鑫矿业有限公司将补办矿产资源储量压覆登记的材料已报省国土资源厅,但还应补充签订压覆矿产资源储量补偿协议意向书。为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和道路安全,同时重新划定龙岩市恒鑫矿业有限公司猪麻山煤矿矿区范围,应抓紧签订压覆矿产资源储量补偿协议,补报省国土资源厅压覆储量审批登记。”2009年9月27日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作出闽国土资综(2009)227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永武高速公路(武平段)项目补办压覆武平县宁洋矿区猪麻山煤矿审批手续的批复》,同意永武高速补办猪麻山煤矿压覆手续。2009年11月16日永武高速公司与恒鑫煤业公司签署了《补偿协议》,2010年4月27日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作出批复“鉴于建设单位已与矿权人签订补偿协议,同意压覆。”
2009年8月17日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作出闽经贸能源(2009)558号《关于龙岩市恒鑫煤业有限公司武平猪麻山煤矿新建工程修改初步设计的批复》,原则同意猪麻山煤矿新建项目修改初步设计。2011年9月26日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出具《关于猪麻山煤矿新建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批复》。2008年1月福建省国土资源厅重新划定矿区范围后,委托四川华宇矿山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重新设计,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修改)分别经省经贸委(闽经贸能源(2009)558号)和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闽煤安监监察(2009)17号)审查批复。2009年4月28日龙岩市煤管局重新批准开工(龙煤管(2009)91号)。2011年12月27日,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出具闽煤安监函(2011)114号《关于告知龙岩市恒鑫煤业有限公司武平县猪麻山煤矿等四家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延期(变更)的函》。恒鑫煤业因压覆而支出重新设计费15万元、环境影响评价费6万元、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3万元、可行性研究费1万元、评审费1.3万元、地质灾害评估费1.8万元,共计28.1万元。2009年3月,恒鑫煤业与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签订《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协议书》,福建省国土资源厅收取恒鑫煤业缴纳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第一期668520元。
经武平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确认由龙岩华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猪麻山煤矿要求补偿的损失进行评估,以永武高速公司作为委托方,龙岩华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4日出具岩泰评报字(2011)第00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基准日为2009年9月30日,评估结论:猪麻山煤矿矿区内被压覆范围内的列入本次评估的房屋建(构)筑物、设备资产评估值为97260元,因压覆停产的资产所占用的资金利息为106530元(利息计算的本金依据为房屋建筑物、设备评估重置全价137650元,武平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核定的巷道工程补偿费384800元、林地补偿费366000元的三项之和888450元,利率计算时间自2007年11月20日至2009年9月30日),合计为203790元。2011年1月20日永武高速公司向武平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作出龙永武路征(2011)6号《关于对龙岩市恒鑫煤业有限公司猪麻山煤矿部分矿区压覆的补偿意见》确定对猪麻山煤矿部分压覆给予补偿138.1210万元,具体补偿项目和金额如下:1、巷道工程补偿费38.48万元。2、林地补偿费36.60万元。3、房屋及建筑物13.765万元。4、利息补偿10.653万元(计算时间按武平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接到猪麻山煤矿报告时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5、利率上浮50%,计5.3265万元(参照原已核批对黄古潭、黄草斜煤矿的补偿办法)。6、资源普查勘探费用补偿18.74万元。7、差旅费补偿2万元。8、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同意按已确定的直接投入补偿金的10%作为一次性增加补偿金12.5645万元。9、若矿主不接受上述补偿意见,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项目业主单位将依照终审法院裁定的补偿金额予以补偿。”恒鑫煤业公司不接受该补偿金额。为此,在恒鑫煤业公司工商登记注册成立之前,由其发起人福建光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林华英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恒鑫煤业公司经工商登记注册成立后,法院依法变更恒鑫煤业公司为原告。
经恒鑫煤业公司申请,法院依法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压覆损失进行鉴定。在鉴定过程中,法院依法通知永武高速公司到现场确认鉴定范围,但永武高速公司未到场。厦门市大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压覆的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的价值进行评估。出具了厦大评估评报字(2013)第LY-资087号《龙岩市恒鑫煤业有限公司(武平猪麻山煤矿)部分资产市场价值评估报告书》。认为“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龙岩市恒鑫煤业有限公司(武平猪麻山煤矿)所属的部分资产市场价值总评估值为3603100元。”北京恩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压覆的采矿权价值进行评估,出具恩地采评字(2013)第029号《福建省龙岩市恒鑫煤业有限公司武平猪麻山煤矿(压覆资源)采矿权评估报告》“经过估算,确定恒鑫煤业公司武平猪麻山煤矿采矿权在评估基准日(2009年11月30日)的价值为3124.28万元。高速公路压覆煤炭资源的评估利用资源储量占全矿山评估利用资源储量的15.21%。因此,本次评估确定恒鑫煤业公司武平猪麻山煤矿(压覆资源)采矿权价值为475.17万元(3124.28万元×15.21%)。”
恒鑫煤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永武高速公司赔偿:1.被压覆部分煤炭(44.24万吨)资源价值损失:475.17万元。2.因资源被压覆造成已经建成或在建工程、开采设施报废的损失360.31万元,包括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地下采矿工程(如巷道、通风井)等。3.林地征地费用36.6万元(其中+300水平主井压段部分25.8万元)。4.矿山生态治理恢复保证金66.852万元。5.重新规划、设计、建设损失因资源压覆造成修改设计后需增加的生产系统投入499.1万元。6.重新设计费15万元、环境影响评价费6万元、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3万元、可行性研究费l万元、评审费1.3万元、地质灾害评估费1.8万元,共计28.1万元。7.管理费用损失:30.56万元。8.因资源压覆、重新设计建设,导致投产延迟所造成的投资损失(利息):以2060万元为投资本金,其中1060万元自2008年8月20日开始、1000万元自2008年12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原告投产之日2012年5月26日止。9.上述1至7项永武高速公司应补偿恒鑫煤业公司的损失金额1496.692万元为本金、自2006年6月18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的利息,并由永武高速公司承担的本案案件受理费、采矿权评估费、部分资产评估费。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查明:2000年7月17日,福建省地质矿产厅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勘察许可证》(证号:3500000……)载明:探权人为叶献玉,勘查项目名称为武平宁洋取南井田猪麻山矿段煤炭普查,图幅号为G50E……,勘查面积为4.1平方公里,有效期限为2000年7月17日至2002年12月31日。2003年7月11日,福建省地质矿产厅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证号:30000……,原许可证号3500000……)载明:探矿权人为肖勇,图幅号为G50E……,勘查面积为4.09平方公里,有效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月1日,探矿权首次设置时间为2000年7月17日。2004年11月1日,采矿权申请人龙岩市恒鑫矿业有限公司向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划定矿区范围。2005年3月21日,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对龙岩市恒鑫矿业有限公司申请划定矿区范围作出批复[2005]0001号,内容为“龙岩市恒鑫矿业有限公司: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现对你单位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如下:一、矿区范围由24个拐点圈定,开采深度由800米至~50米标高。矿区面积约3.0200平方公里,地质储量(122b)255.9万吨,折合预可采128万吨。规划生产能力为6万吨/年,预计服务年限21年。矿区范围坐标见附表。二、请依据批复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抓紧做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制和可行性研究论证及其他相关工作,并每半年向登记机关报告一次项目进展情况。三、本次批复的矿区范围预留期限为1年,请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于2006年3月底前持采矿登记申请资料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采矿登记手续,未领取采矿许可证,该矿区范围不予预留”。附件:划定矿区范围坐标表。2005年8月24日,福建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副本)》(证号3500000……)载明:采矿权人为龙岩市恒鑫矿业有限公司,矿山名称为龙岩市恒鑫矿业有限公司武平猪麻山煤矿,经济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生产规模为6.00万吨/年,矿区面积为3.02平方公里,有效期为壹拾年自2005年8月至2015年8月。2009年4月13日,福建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副本)》(证号C3500002009041120……)载明:采矿权人为龙岩市恒鑫煤业有限公司,矿山名称为龙岩市恒鑫煤业有限公司武平猪麻山煤矿,经济类型为私营合伙企业,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生产规模为6.00万吨/年,矿区面积为3.02平方公里,有效期为壹拾年自2009年4月13日至2019年4月13日。2007年8月,甲方(受让方)福建荣达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乙方(转让方)肖勇、丙方(转让方)杨锦先、丁方(转让方)戴万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乙、丙、丁在2005年5月与林晓燕共同出资创办龙岩恒鑫矿业有限公司,拟在武平县岩前镇猪麻山开采煤矿。于2005年5月申请设立公司,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5年5月18日作出企业名称延期核准通知书,有效期2004年11月10日至2005年8月30日。注册资本金198万元,其中林晓燕79.2万元,占40%;肖勇49.5万元,占25%;杨锦先49.5万元,占25%;戴万斌19.8万元,占10%。之后,于2005年8月14日办理了《采矿许可证》(证号3500000……)。为更好开采猪麻山煤矿,经全体股东协商一致同意,乙方、丙方、丁方三方同意将拥有工商的股权转让给甲方所有。协议签订后,甲方拥有该公
司股权60%。
【裁判结果】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一、关于本案法律关系本案双方当事人认可2009年11月16日《补偿协议》的效力。双方由此达成了由永武高速公司对恒鑫煤业公司进行补偿的合意。二、关于原告恒鑫煤业公司主体资格问题政府职能部门向筹办中的恒鑫煤业公司颁发《采矿权许可证》,应认定恒鑫煤业公司自取得《采矿权许可证》之日起即享有猪麻山煤矿的采矿权,而不受公司成立时间的影响。福建光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林华英系恒鑫煤业公司的投资人,履行公司设立职责,应当认定为该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公司是发起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承受者,变更恒鑫煤业公司为原告,符合程序。三、关于补偿项目及数额问题。1、恒鑫煤业公司主张被压覆部分煤炭(44.24万吨)资源价值损失475.17万元。经北京恩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福建省龙岩市恒鑫煤业武平猪麻山煤矿(压覆资源)采矿权评估报告》鉴定为475.17万元,该鉴定依据充分,恒鑫煤业公司的该项主张成立。2、恒鑫煤业公司主张因资源被压覆造成已经建成或在建工程、开采设施报废的损失360.31万元,厦门市大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龙岩市恒鑫煤业武平猪麻山煤矿(压覆资源)部分资产市场价值评估报告书》,足以认定因压覆造成的武平猪麻山煤矿固定资产损失数额为360.31万元。3、恒鑫煤业公司主张林地征地费用36.6万元。永武高速作出龙永武路征(2011)6号《关于对龙岩市恒鑫煤业有限公司猪麻山煤矿部分矿区压覆的补偿意见》中将林地补偿费36.6万元确定为补偿项目,是合理的。4、恒鑫煤业公司主张永武高速公司补偿矿山生态治理恢复保证金66.852万元。因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于2010年4月27日同意永武高速压覆猪麻山煤矿部分矿区,压覆行为已合法化。对于该项主张,不予支持。5、恒鑫煤业公司主张重新规划、设计、建设损失因资源压覆造成修改设计后需增加的生产系统投入499.1万元补偿项目。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闽经贸能源(2009)558号批复中明确表明,永武高速公路压覆了已按原设计进行施工主斜井、排水井和首采面,需对原初步设计进行修改,并原则同意该项目修改初步设计。在压覆后经重新设计、重新建设施工后,福建煤炭安全监察局亦结合内业检查和现场验收情况,确定恒鑫煤业公司的猪麻山煤矿新建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结论为合格。恒鑫煤业公司所主张的499.1万元系依据猪麻山煤矿被压覆前后项目概算总投资金额的变化,确定被压覆后增加投资的数额(压覆后总概算1669.026万元-压覆前总概算1169.93万元)确定的。但考虑到煤矿项目设计施工受到严格监管,合理酌定按投资总概算80%来确定生产系统投入新增成本为399.28元(499.1万元×80%)。6、恒鑫煤业公司主张重新设计费15万元、环境影响评价费6万元、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3万元、可行性研究费l万元、评审费1.3万元、地质灾害评估费1.8万元,共计28.1万元应列入补偿项目。7、恒鑫煤业公司主张管理费用损失30.56万元,基于已经实际发生的看场人员工资和差旅费,酌定该项损失为18万元,其中差旅费4万元。8、恒鑫煤业公司主张因资源压覆、重新设计建设,导致投产延迟所造成的投资损失(利息),以2060万元为投资本金,其中1060万元自2008年8月20日开始、1000万元自2008年12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恒鑫煤业公司投产之日2012年5月26日止,应由永武高速公诉补偿。就补偿纠纷而言,补偿项目应为压覆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恒鑫煤业公司所主张的投产延迟造成的投资损失系间接损失,不宜列入补偿项目中,对恒鑫煤业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9、恒鑫煤业公司主张应比照永武高速公诉补偿其他被压覆矿企的标准,以永武高速公司应补偿原告的损失金额1496.692万元为本金,自2006年6月18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利息。2009年11月16日双方签订《补偿协议》,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及补偿办法的公平合理性,对恒鑫煤业公司提出的按补偿金额自2007年11月20日起至补偿金额全部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0%计算利息,予以支持。合计1317.46万元。
综上,恒鑫煤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法院予以部分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一、永武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恒鑫煤业有限公司1317.46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补偿金额自2007年11月20日起至补偿金额全部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0%计算);二、驳回恒鑫煤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永武高速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1.福建光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林华英系恒鑫煤业公司的发起人,履行公司设立职责。本案恒鑫煤业公司是猪麻山煤矿相关资产的实际权利人,且是经依法注册登记、核准。公司投资人、发起人在其公司财产受到损失时,有权要求得到损害赔偿。在公司成立后,公司是发起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承受者,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变更原告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符合法定程序。上诉人以此诉称被上诉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变更程序违法的诉辩理由,于法无据,不能成立。2.猪麻山煤矿因永武高速公路建设遭到压覆蒙受损失,为此,龙岩市高速公路指挥部组织龙岩市交通局、永武高速公路、武平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武平县煤碳行业管理办公室等单位对猪麻山煤矿压覆进行了现场勘察,确认了压覆事实的存在。恒鑫煤业公司作为被压覆的实际损失者,要求建设单位永武高速公司赔偿压覆损失于法有据。上诉人认为应有《通告》前后时间界限的问题,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3.永武高速公司与被压覆者达成的《补偿协议》是解决压覆矿产合法化的必经程序,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补偿协议》是解决双方补偿纠纷的法律依据,其内容和形式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永武高速公司诉辩称该协议是迫与压力而签订的,无事实依据,故该诉辩理由,不能成立。4.压覆猪麻山煤矿后,武平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委托龙岩华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煤矿资产进行了评估。补偿项目确定为八大项。恒鑫煤业公司对此持不同意见,认为与实际不符且评估系单方所托。根据原告恒鑫煤业公司的申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闽政办(2012)1号关于印发《福建省铁路建设压覆矿产资源评估补偿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压覆的矿产资源涉及经济补偿应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为客观公正地评定本案实际造成的压覆损失和应补偿项目,原审法院依法委托有鉴定资质的厦门市大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和北京恩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对被压覆的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备和被压覆的采矿权价值进行了评估。上诉人的压覆行为造成被上诉人已建或在建的矿山工程和设施报废及资源损失,根据双方的《补偿协议》,原判依据评估鉴定意见和本案双方所提供的相关证据及有关规定,确认赔偿项目和补偿损失金额,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本案是补偿纠纷,应按成本补偿法确定补偿的理由,于法无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永武高速公司的上诉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一审判决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永武高速公司不服一、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恒鑫煤业公司作为本案原告主体是否适格;2.永武高速公司补偿恒鑫煤业公司的范围、数额。
(一)关于恒鑫煤业公司作为本案原告主体是否适格问题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光源公司、林华英系恒鑫煤业公司的股东,永武高速公路压覆恒鑫煤业公司所属的猪麻山煤矿时,龙岩市恒鑫矿业有限公司更名为恒鑫煤业公司正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预先核准,在公司财产受到损失时,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并无不当。诉讼中,恒鑫煤业公司作为案涉煤矿的所有权人,在取得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后申请作为本案原告,符合本案实际,亦未损害永武高速公司的权益。一、二审判决认定恒鑫煤业公司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并无不当。恒鑫煤业公司的股权转让变更,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永武高速公司主张的光源公司、林华英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偷税行为与恒鑫煤业公司无关,亦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
(二)关于永武高速公司补偿恒鑫煤业公司的范围、数额问题经查,2005年8月24日,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向龙岩市恒鑫矿业有限公司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龙岩市恒鑫矿业有限公司取得了武平猪麻山煤矿的矿业权。在龙岩市恒鑫矿业有限公司更名为恒鑫煤业公司后,2009年4月13日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向恒鑫煤业公司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故恒鑫煤业公司在永武高速公路开工建设前是猪麻山煤矿合法的矿业权人。《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永武高速公司在公路开工建设前,未尽到审查义务,导致2007年初,永武高速公路武平段双坊一号大桥要横穿猪麻山煤矿西部矿区时,猪麻山煤矿西矿界内场地被永武高速公路施工队占用,部分设施被拆除,恒鑫煤业公司采矿工作面施工无法实施的压覆损失,具有一定过错。2007年8月,恒鑫煤业公司就向武平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出具《报告》,反映矿区被永武高速公路压覆的情况并要求予以补偿。2008年4月1日,武平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向恒鑫煤业公司发出《通知》,同意按成本补偿法进行补偿,即按业主对煤矿发生的实际投资额进行补偿。2008年10月3日,恒鑫煤业公司向永武高速公司发出《关于武平县猪麻山煤矿被压矿产列入补偿的请求》函“给予核定并根据我矿实际损失给予资金补偿”。武平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在该函件上盖章并签署“情况属实”,武平县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亦盖章签署“存在压覆现象”,武平县国土资源局亦盖章签署“经实地勘察,存在压覆”。永武高速公司武平业代处出具(2009)笺字第33号《关于对龙岩永武高速公路与龙岩市恒鑫矿业有限公司猪麻山煤矿平面位置比对情况说明的函》认定永武高速公路确实经过猪麻山煤矿,压覆猪麻山煤矿西侧,影响面积约338482.82m2.2009年6月19日,福建省国土资源评估中心作出《评审意见书》:猪麻山煤矿被永武高速公路压覆44.24万吨储量[其中无烟煤(122b)14.06万吨,无烟煤(333)30.18万吨]。2009年9月27日,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作出闽国土资综[2009]227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永武高速公路(武平段)项目补办压覆武平县宁洋矿区猪麻山煤矿审批手续的批复》:同意永武高速公司补办猪麻山煤矿压覆手续。2009年11月16日,永武高速公司与恒鑫煤业公司签订的《补偿协议》。2010年4月27日,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作出批复:“鉴于建设单位已与矿权人签订补偿协议,同意压覆。”上述事实证明,永武高速公司建设的公路压覆恒鑫煤业公司猪麻山煤矿部分矿区后,恒鑫煤业公司一直主张权利,永武高速公司亦认可压覆并同意补偿的事实。故一、二审判决认为永武高速公司与恒鑫煤业公司达成的《补偿协议》是解决压覆矿产合法化的必经程序,是解决双方补偿纠纷的法律依据,并无不当。虽然永武高速公路在建设前,龙岩市人民政府于2005年9月22日向所属辖区内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永武高速公路龙岩段沿途各乡镇人民政府发出龙政综[2005]289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永安至武平高速公路龙岩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通告》,但永武高速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恒鑫煤业公司收到通告或知晓永武高速公路将压覆猪麻山煤矿部分矿区的事实。永武高速公司申请再审主张对通告后压覆恒鑫煤业公司建设煤矿的损失不予补偿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一、二审判决未支持其主张并无不当。1.一、二审判决永武高速公司承担因其建设公路压覆恒鑫煤业公司所属猪麻山煤矿造成需重新规划、设计、建设而增加的生产系统投入499.1万元的损失中的80%即399.28万元是否妥当。根据查明的事实,在永武高速公路压覆恒鑫煤业公司所属猪麻山煤矿时,恒鑫煤业公司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已完成对矿山的规划设计,并进行了部分施工建设。因永武高速公路对煤矿压覆后,恒鑫煤业公司需对煤矿进行重新规划设计,对煤矿重新设计建设导致的投资数额的增加部分,一、二审判决由永武高速公司承担80%的责任是恰当的。永武高速公司以恒鑫煤业公司的立项、建设是在其公路立项及龙岩市人民政府对永武高速的路线布局通告之后,在客观上不存在需要变更设计的问题,不应列为补偿项目的理由,与本案事实不符。2.厦门市大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和北京恩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对被压覆的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备和被压覆的矿业权价值作出的评估报告能否采信。经查,经武平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确认由龙岩华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猪麻山煤矿要求补偿的损失进行评估,以永武高速公司作为委托方,龙岩华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4日出具岩泰评报字(2011)第00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基准日为2009年9月30日,评估结论:猪麻山煤矿矿区内被压覆范围内的列入本次评估的房屋建(构)筑物、设备资产评估值为97260元,因压覆停产的资产所占用的资金利息为106530元(利息计算的本金依据为房屋建筑物、设备评估重置全价137650元,武平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核定的巷道工程补偿费384800元、林地补偿费366000元的三项之和888450元,利率计算时间自2007年11月20日至2009年9月30日),合计为203790元。2011年1月20日,永武高速公司向武平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作出龙永武路征(2011)6号《关于对龙岩市恒鑫煤业有限公司猪麻山煤矿部分矿区压覆的补偿意见》,确定对猪麻山煤矿部分压覆给予补偿138.1210万元,具体补偿项目和金额如下:1.巷道工程补偿费38.48万元。2.林地补偿费36.60万元。3.房屋及建筑物13.765万元。4.利息补偿10.653万元(计算时间按武平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接到猪麻山煤矿报告时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5.利率上浮50%,计5.3265万元(参照原已核批对黄古潭、黄草斜煤矿的补偿办法)。6.资源普查勘探费用补偿18.74万元。7.差旅费补偿2万元。8.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同意按已确定的直接投入补偿金的10%作为一次性增加补偿金12.5645万元。9.若矿主不接受上述补偿意见,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项目业主单位将依照终审法院裁定的补偿金额予以补偿。因恒鑫煤业公司不同意上述补偿数额,为此提起诉讼。在一审中,恒鑫煤业公司提出对被压覆的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备和被压覆的矿业权价值鉴定的申请,并提交了鉴定所需的相关证据材料。永武高速公司对恒鑫煤业公司的申请及提交的鉴定材料均提交了书面意见。在一审法院组织双方进行鉴定机构选定、现场勘查时,永武高速公司均拒绝参加。在鉴定前,一审法院及鉴定人员到现场进行了勘验。对两份鉴定报告均进行了质证,鉴定人员亦回答了永武高速公司提出的问题。在本案一审中,虽然永武高速公司提交了《调查说明》《资产评估报告书》,但恒鑫煤业公司否认在《调查说明》上签字,对《资产评估报告》认为与实际不符且评估系单方所托,故一、二审判决对上述证据未予采信,并无不当。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闽政办[2012]1号关于印发《福建省铁路建设压覆矿产资源评估补偿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关于“压覆的矿产资源涉及经济补偿应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的规定,以及恒鑫煤业公司的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有鉴定资质的厦门市大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和北京恩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对被压覆的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备和被压覆的采矿权价值进行了评估,在永武高速公司未提出足以推翻两份鉴定报告的证据的情况下,一、二审判决将两份鉴定报告作为永武高速公司补偿恒鑫煤业公司损失的依据,并无不当。3.一、二审判令永武高速公司支付1317.46万元损失的利息是否正确。案涉《补偿协议》中所涉压覆的采矿权及资源储量均经过了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的备案登记,并且恒鑫煤业公司已经将公路压覆矿区交付处置,永武高速公司所建的公路早已开通运营,但一直未向恒鑫煤业公司支付压覆矿产补偿费用,故一、二审判决参照永武高速公司向武平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作出龙永武路征(2011)6号《关于对龙岩市恒鑫煤业有限公司猪麻山煤矿部分矿区压覆的补偿意见》中关于“利率上浮50%”,以及永武高速公司补偿压覆其他煤矿的利息标准,判令永武高速公司向恒鑫煤业公司支付补偿费1317.46万元的利息损失即利息自2007年11月20日起至补偿金额全部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0%计算,并无不当。综上,永武高速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龙岩永武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评析】
本案系矿床压覆侵权赔偿纠纷的典型案件,双方对矿产压覆的事实没有异议,只是对于采矿权人的主体资格以及应给予补偿的范围、数额存在争议。
(一)关于采矿权人的主体资格问题
福建光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林华英系恒鑫煤业公司的股东,永武高速公路压覆恒鑫煤业公司所属的猪麻山煤矿时,龙岩市恒鑫矿业有限公司更名为恒鑫煤业公司正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预先核准,在公司财产受到损失时,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并无不当。诉讼中,恒鑫煤业公司作为案涉煤矿的所有权人,在取得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后申请作为本案原告,符合本案实际,亦未损害永武高速公司的权益。人民法院认定恒鑫煤业公司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符合本案事实。
(二)关于矿产压覆侵权补偿的范围、数额问题
《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前,必须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情况,并在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报请审批时附具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证明。在上述建设项目与重要矿床的开采发生矛盾时,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本案中,永武高速公司在公路开工建设前,未尽到审查义务,导致在2007年初永武高速公路武平段双坊一号大桥要横穿猪麻山煤矿西部矿区时,麻山煤矿西矿界内场地被永武高速公路施工队占用,部分设施被拆除,恒鑫媒业公司采矿工作面施工无法实施的压覆损失,具有一定过错。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以及《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用益物权……”。对于侵害采矿权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永武高速公司建设的公路压覆恒鑫煤业公司猪麻山煤矿部分矿区后,恒鑫煤业公司作为合法的矿业权人一直主张权利,永武高速公司亦认可压覆并与恒鑫煤业公司签订《补偿协议》,但《补偿协议》是在福建省国土资源厅2009年9月27日作出闽国土资综[2009]227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永武高速公路(武平段)项目补办压覆武平县宁洋矿区猪麻山煤矿审批手续的批复》后签订的,是解决压覆矿产合法化的必经程序,亦是解决双方补偿纠纷的法律依据。永武高速公司与采权人恒鑫煤业公司签订了《补偿协议》,但因双方并未对补偿数额达成一致,而对于采矿权财产价值的确定又涉及非常专业的问题,故一审法院根据恒鑫煤业公司的申请,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采矿权价值进行鉴定,并参照鉴定结果及采矿权人提交的因矿床压覆导致的其他各项措失所提交的证据,依法确定水武公可作为矿产压侵权人应于支付的范围以及的金额,合乎法律和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