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被划入自然保护区,矿业企业该如何维权?
2026-07-10 17:31:25
在生态保护常态化、国土空间规划动态调整的背景下,大量合法存续、手续完备的矿山矿区,因后期国土空间规划调整被划入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面临停产停工、矿业权受限、强制退出等问题。很多矿业企业陷入“证照齐全却无法生产、合规经营却被迫关停”的困境,且常遭遇补偿标准过低、不予补偿、拖延处置等不公情形。
需要明确的核心法律原则是:先设立矿业权、后划定保护区的,企业合法权益受法律绝对保护,因公共利益导致的经营权、采矿权受损,企业依法享有公平补偿、合理救济的权利。结合2026年最新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产资源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矿产资源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本文系统梳理矿业企业的维权依据、实操流程、补偿范围及避坑要点,为企业提供完整、可落地的维权方案。
一、厘清核心权属:区分“新旧划定”,锁定维权基础
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定企业是否享有维权及补偿权利,首要核心标准是矿业权设立时间与自然保护区划定时间的先后顺序,两种情形权益归属完全不同,企业需先精准界定自身情形:
(一)先有矿业权,后划保护区(合法可维权情形)
企业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且证照在有效期内、历年年检合规、足额缴纳相关规费,后续因政府规划调整,矿区被划入自然保护区管控范围,导致无法正常勘查、开采。
此种情形下,矿业权属于法定受保护的行政许可财产权,并非企业违法违规经营所致,完全属于公共利益调整导致的信赖利益损失。根据2026年矿产纠纷司法解释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矿业权在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退出自然保护地的,矿业权人有权主张行政机关予以补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无需以行政机关作出正式撤回许可决定为维权前提。
(二)先有保护区,后设矿业权(无法维权情形)
若自然保护区早已依法划定、公示生效,企业后续违规取得矿业权证照,或明知矿区位于保护区范围仍违法立项、开采,属于自身过错导致的经营风险。依据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此类在保护区管控范围内违规设立的矿业权,相关经营约定不受法律保护,企业无权主张补偿及维权。
二、固定核心证据:维权胜诉的前置关键
多数企业维权失败、补偿偏低的核心原因,是证据留存不全、无法证明自身合法权属及实际损失。企业需第一时间全面固定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1.权属合规证据:采矿许可证、探矿权证、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环保批复、建设用地审批文件、历年年检及备案材料、矿业权出让合同及缴费凭证,证明矿业权合法、有效、存续无瑕疵。
2.规划变更证据:向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生态环境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调取自然保护区划定、调整、公示、审批的全套官方文件,明确保护区划定生效时间、矿区划入范围、规划调整依据,证实“先矿权、后划区”的事实。
3.经营损失证据:矿山固定资产投入凭证、设备采购及租赁合同、厂房建设工程资料、历年财务审计报告、纳税凭证、员工安置成本、已签约购销合同违约损失、前期勘探投入、矿区整治投入等,全面留存直接、间接损失依据。
4.行政行为证据:政府下发的关停通知、停产整改通知、管控禁令、约谈记录、沟通录音、现场查封影像资料,证明行政机关限制企业经营、要求退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分层维权实操:循序渐进,最大化保障权益
结合行政维权实务,建议企业遵循“协商前置、行政救济兜底、司法诉讼终局”的分层维权路径,高效化解纠纷:
(一)友好协商谈判:低成本快速解决争议
在固定完整证据后,企业主动向属地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书面补偿申请,明确核心诉求:一是确认矿业权因规划调整无法存续的客观事实;二是主张公平合理的全额补偿;三是要求明确退出时限、补偿支付节点、后续遗留问题处置方案。
实践中,多数地方政府为避免行政复议、诉讼追责,优先选择协商化解争议。企业可依托完整证据,拒绝“一刀切低价补偿”“无偿退出”等不合理方案,争取最优处置结果。
(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纠正违法行政行为
若政府拒不补偿、补偿标准显著过低、无正当理由拖延处置,或直接作出强制关停、注销矿权的违法行政行为,企业可依法启动行政救济程序:
1.行政复议:自知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行政行为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请求确认管控、关停行为违法,责令政府依法履行补偿职责。
2.行政诉讼:自知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向属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最新司法解释,法院对“公共利益导致矿业权退出补偿”诉求予以明确支持,企业胜诉率极高。
同时,企业可重点审查保护区划定程序合法性:规划调整是否公示、是否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是否组织听证,若存在程序违法,可直接主张撤销或变更违法划定行为,恢复矿山合法经营权。
(三)申请司法赔偿/调解:足额挽回全部损失
针对行政机关违法关停、违规限制经营造成的直接损失,企业可在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后,依法申请国家赔偿。诉讼全过程中,法院会优先组织行政调解,促成政府与企业达成合理补偿协议,兼顾维权效率与企业权益。
四、明确补偿范围:杜绝损失漏算、少算
很多企业维权时仅主张设备、基建损失,遗漏核心权益损失,导致补偿金额大幅缩水。合法合规退出的矿山企业,有权主张全部直接损失与法定信赖利益损失,具体包含六大类:
1.矿业权剩余价值补偿:矿业权出让剩余年限的市场价值、前期勘探勘查投入、矿权溢价价值,这是补偿的核心组成部分。
2.固定资产投入补偿:矿区厂房、道路、管网、井筒、设备设施、绿化整治、建设用地等全部不动产、固定资产残值损失。
3.停产停业损失:企业正常经营的预期利润损失、停产期间场地看护费用、设备折旧损耗损失。
4.合同违约损失:因强制停产导致的购销合同、运输合同、用工合同的违约金、赔偿金及履约成本损失。
5.员工安置损失:员工辞退补偿金、待岗安置费用、社保补缴等人力成本支出。
6.搬迁处置费用:设备拆卸、转运、仓储、报废处置,以及矿区生态修复收尾、遗留问题处置的合理费用。
五、企业维权三大核心误区,务必规避
1.误区一:被动等待、消极拖延
部分企业抱有“观望心态”,长期停产不主动维权,错过行政复议、诉讼的法定时效,最终导致维权权利灭失,彻底丧失补偿资格。
2.误区二:轻信口头承诺、不落实书面协议
部分地方政府以“后续统一补偿、分批处置”等口头承诺安抚企业,企业未留存书面协议,后续政府换届、政策调整后,承诺无法兑现,企业维权无据可依。
3.误区三:盲目诉讼、诉求不全
企业自行维权时,仅主张少量直接损失,遗漏矿权剩余价值、预期利润等核心损失,即便胜诉,也只能获得极低补偿,无法覆盖全部投入与损失。
六、结语
矿山因划入自然保护区被迫退出,本质是公共生态利益与企业私有财产权益的平衡问题,并非企业经营过错导致。现行最新司法规则已彻底明确:合法在先的矿业权,不因后续生态规划调整而灭失补偿权利。
企业遭遇此类情形,无需被动接受无偿退出、低价补偿的不公结果,应当坚守合法维权底线,通过固定完整证据、精准适用法律依据、分层启动救济程序,依法主张足额补偿,最大限度挽回企业经济损失,保障自身合法财产权益与信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