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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界开采纠纷的解决及责任承担

2026-07-10 17:31:48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矿业权人依法取得的勘查、开采权限以法定登记范围为边界,越界开采是矿业生产中高发的违法行为与民事侵权行为,既破坏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秩序、造成国有矿产资源流失,也极易引发矿业权主体之间的财产权益纠纷。2026年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产资源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6〕2号)(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案件司法解释》),统一了越界开采纠纷的裁判尺度,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现行法律规定,形成了民事追责行政监管刑事惩戒三位一体的规制体系。本文结合司法实务,系统剖析越界开采纠纷的界定、解决路径及多层级责任承担规则。
一、越界开采行为的法律界定与纠纷类型
(一)核心法律定义
越界开采,是指取得合法采矿权的主体,超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公示的矿区平面范围、垂深标高,擅自进入他人合法矿区或未确权国有矿区实施矿产开采的行为。该行为区别于无证开采,行为人具备合法矿业权资质,但开采空间范围逾越法定边界,属于“有权违规、越界侵权”,是司法与行政执法重点规制的矿业违法行为。
从物权属性来看,采矿权属于《民法典》明确规定的用益物权,矿业权人对登记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享有占有、开采、收益的专属权利,任何主体擅自越界开采,均构成对合法矿业权的物权侵害,同时违反矿产资源开发的行政管理强制性规定。
(二)主要纠纷类型
结合司法实践,越界开采纠纷主要分为两类:
1.权属边界争议型纠纷
因矿区登记坐标重叠、历史勘界不清、地形地貌变化等原因,双方对开采边界存在争议,引发是否构成越界开采的基础性纠纷。根据《矿产资源案件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此类权属界限不清、需行政确权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应先由自然资源行政机关确权处理。
 
2.明确侵权型纠纷
矿区边界清晰、权属登记无争议,一方明确超出核准范围开采,侵害另一方合法矿业权益,由此引发的侵权赔偿、排除妨害等民事纠纷,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民事案件范畴。
二、越界开采纠纷的法定解决路径
我国针对越界开采纠纷构建了行政前置、行政调处、司法裁判、刑事追责的分层解决机制,不同纠纷场景适用对应的处置程序,程序适用具有严格法定边界。
(一)行政前置确权程序
针对矿区范围重叠、界限不清引发的越界开采争议,实行行政确权前置规则。依据《矿产资源案件司法解释》第十二条,当事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权属界定、边界确权。
自然资源部门通过核查采矿许可证登记信息、勘界档案、矿区坐标测绘报告等材料,作出官方权属界定文书,该文书是后续判定是否构成越界开采、划分责任的法定依据,未经行政确权,司法机关不得直接认定越界侵权事实。
(二)行政调解与行政执法调处
对于事实清晰、边界明确的越界开采纠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依职权开展行政调处。针对越界开采行为,行政机关可依法责令行为人退回合法矿区、停止违法行为,组织双方就财产损失、资源补偿等事项进行调解。
行政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效力,当事人可依法申请司法确认;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另行通过民事诉讼、行政追责程序解决争议。同时,行政机关可同步对越界开采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实现行政管理秩序的修复。
(三)司法诉讼解决程序
经行政确权确认存在越界开采侵权行为,或无需行政确权、侵权事实清晰的纠纷,权利人可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权利。根据《矿产资源案件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矿业权人针对越界开采行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全部民事侵权责任,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司法审判中,法院以自然资源部门的确权文书、测绘报告、矿产品价值评估报告为核心证据,精准认定侵权范围、开采数量、实际损失,统一裁判标准,解决民事权益争议。
(四)刑事司法追责程序
越界开采情节严重、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在解决民事、行政争议的同时,依法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司法机关独立认定犯罪事实、裁量刑罚,行政处罚、民事赔偿不得替代刑事追责,形成对严重越界开采行为的终极惩戒。
三、越界开采行为的多层级法律责任承担
越界开采行为具有民事侵权行政违法刑事犯罪的多重违法属性,三类责任相互独立、并行适用,行为人需依法承担叠加式法律责任,不存在责任吸收情形。
(一)民事侵权责任:填补权利人全部损失
民事责任核心功能是弥补合法矿业权人的财产损失,《矿产资源案件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精准区分采矿权、探矿权主体的损失范围,实现赔偿标准精细化、量化化。
1.核心责任方式
包括停止越界开采行为、拆除越界开采设施、返还非法开采的矿产品,全面排除对权利人矿业权的妨害。
2采矿权人损失赔偿范围
一是侵权人越界开采获取的矿产品全部价值及违法所得;二是权利人因侵权行为导致的正常开采规划受阻、产能受限产生的预期利益损失;三是矿区受损后的场地治理、生态修复、额外开采成本增加等全部合理费用。
3探矿权人损失赔偿范围
主要包括越界勘查开采导致的额外勘查投入、场地恢复费用、勘查成果损毁损失及合法预期利益损失。
司法实践中,法院采用“侵权获利+实际损失+修复成本”的综合计算模式,摒弃单一损失认定标准,全面保障矿业权人的用益物权权益。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为人接受行政处罚后,仍需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行政罚款不能抵扣民事赔偿款项。(二)行政违法责任: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
依据《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越界开采的行政责任具有明确梯度,根据违法情节轻重分级处置:
1.基础处罚
责令立即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国有资源损失及民事主体损失,没收全部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定比例罚款;
2加重处罚
对于拒不退回矿区、持续越界开采,或多次越界开采、造成矿产资源轻微破坏的,加重罚款处罚、责令限期整改、暂扣采矿许可证;
3顶格处罚
拒不整改、长期越界开采,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资源大量流失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终止行为人矿业权资质。
行政机关追责不以当事人是否达成民事赔偿为前提,只要存在越界开采的违法行为,即应依法处罚,实现对矿产资源开发行政管理秩序的刚性维护。
(三)刑事刑事责任:惩戒严重非法采矿行为
越界开采情节严重的,直接构成《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司法解释明确,超出采矿许可证核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属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法定情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入罪标准
越界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或多次越界开采、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应予立案追诉;
2量刑梯度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追责原则
坚持行刑衔接、刑民并行原则,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不免除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处罚责任,实现全方位追责。
四、司法实务难点与纠纷化解要点
(一)区分行政确权与民事侵权的程序边界
实务中极易出现程序混淆问题:边界权属不清→行政前置确权,法院不得直接审理;边界清晰、恶意越界→直接民事受理,无需行政前置。当事人需精准选择维权路径,避免程序驳回、延误维权时机。
(二)精准认定损失数额与举证责任分配
权利人主张赔偿损失的,需提交矿区勘界报告、越界开采范围测绘数据、矿产品销售记录、评估报告、生态修复合同等证据;侵权人否认侵权数额、损失金额的,需提交相反证据,无有效证据反驳的,法院将依据权利人举证及司法评估结论认定损失。
(三)杜绝“以罚代赔、以赔代刑”违法行为
司法裁判明确三大底线:行政罚款不能抵扣民事赔偿,足额行政处罚不能免除刑事追责,民事赔偿到位不能抵消行政、刑事处罚。三种责任独立适用、并行承担,全面规制越界开采违法行为。
五、结语
越界开采纠纷的解决与责任承担,依托现行《民法典》《矿产资源法》《刑法》及《矿产资源案件司法解释》,形成了程序清晰、责任分层、追责全面的法治体系。从程序上区分行政确权与司法裁判边界,从责任上实现民事填损、行政规制、刑事惩戒的有机衔接,既依法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物权权益,又严厉打击破坏矿产资源、扰乱矿业开发秩序的违法行为。
在矿业合规经营常态化背景下,矿业企业应当严格恪守采矿许可边界,规范开采行为;权利受损主体应当精准运用法律程序,通过合法途径维权,推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范化、法治化,实现矿产资源保护与矿业经济有序发展的双重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