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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联系与区别

2026-07-23 08:46:49
一、总述制度渊源与整体联系
三者共同构成2017年矿产资源权益金改革前我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传统“三驾马车”,均依据《矿产资源法》设立,依托矿产资源全民所有制所有权法理设计,由原国土资源(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定征收、缴入国库实行中央地方分成,全部属于国有资源非税收入,是矿山企业从取得区块、持有矿权、开采耗损资源全流程的法定缴费义务;
《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以下简称国发[2017]29号文)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整合为矿业权出让收益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整合为矿业权占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以下简称《[2016]53号文》)的施行全面停征并入资源税,但历史欠费仍按旧规清缴,也是矿业行政纠纷、非法采矿涉税涉费刑辩的核心溯源依据。
共性联系
1.法理同源
均源于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是所有权权能拆分后的经济实现形式,非行政处罚,为法定强制性缴费
2.征收主体同源
前期统一由地质矿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定征管,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用于地质勘查、资源保护、矿山修复;
3.适用主体一致
境内合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的企事业单位、个人,无证盗采虽无合法缴费主体,但办案中会参照三类费用核算违法获利;
4.制度衔接
三者并行征收、互不替代,企业取得矿权时缴价款+年度缴使用费,投产开采后再缴资源补偿费,叠加后完整覆盖资源占有、取得、消耗三层权益对价;
5.逾期惩戒统一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222号)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2‰的滞纳金。第二款规定,采矿权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由征收机关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综字74号)第十二条规定,未按规定及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在30日内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增收2‰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二、三项费用核心定义拆解
(一)矿产资源补偿费
依据1994年《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150号令,1997年国务院第222号令修订)设立,仅采矿权人缴纳,探矿阶段不征收
定位
资源开采耗损对价,针对开采过程消耗不可再生矿产储量、造成资源存量减少的补偿,倒逼企业提高回采率、杜绝挑肥拣瘦浪费资源。
(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合称矿业权使用费)
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设立。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九条规定,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定位
区块空间占用租金,企业圈定勘查区块或矿区范围后,无论是否勘查、是否开采、有无产出,只要占有划定国土区块,就按占地面积按年定额缴费,核心整治“跑马圈地、占而不探、占而不采”闲置资源行为。
(三)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依据《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综字74号)设立。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均须按规定交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价款
最初仅针对国家出资探明储量的矿产地征收,后扩展至全部招拍挂出让矿权,是取得稀缺优质矿权的入场对价。
定位
矿权资产本身的交易对价,国家前期投入资金探明矿产储量、形成可开发矿产地资产,企业受让该矿业无形资产支付的买断价款,体现国家地质勘查投资回报+优质资源资产价值。
三、核心区别对比
(一)征收环节与适用阶段不同
1.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矿权取得出让环节一次性/分期缴纳,办探矿证、采矿证获批时缴纳,属于“拿证入门费”;仅取得矿权时缴一次(或分期结清),持有、开采阶段不再重复缴价款;
2.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矿权全程持有阶段按年持续缴纳,从拿到权证至注销权证期间,每年固定缴费,不管有没有干活、有没有出矿;
3.矿产资源补偿费:实际开采出矿、产出矿产品阶段缴纳,只有采掘、销售/自用矿石才产生缴费义务,只勘查不开采完全不用缴补偿费。
(二)计价逻辑与计算依据不同
项目 计价依据 计价逻辑 是否随产量变动
矿业权价款 矿产地评估价、招拍挂成交价 固定总额制,签约锁定总金额分期兑现 固定不变,与产量无关
矿业权使用费 矿区/勘查区块占地面积 按平方公里定额按年收取 固定不变,仅随面积增减变动
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品销售收入+开采回采率 从价计征,产量越高、售价越高缴费越多 随生产经营规模动态浮动
(三)设立目的与管控导向不同
1.价款:兑现国家前期勘查投资收益、稀缺矿产资产价值,调节优质矿权市场配置,防止低价出让国有优质矿产;
2.使用费:盘活闲置区块,倒逼企业尽快开展勘查、开采,杜绝囤积矿权套利;
3.补偿费:弥补矿产资源自然损耗,约束粗放滥采、提高资源回收率,兼顾资源保护与生态补偿。
(四)征收适用门槛不同
1.价款:不是所有矿权都要缴(早年私人自筹资金空白区块新设探矿权,未动用国家勘查成果可免缴);后期招拍挂全覆盖后全部征收;
2.使用费:刚性全覆盖,只要登记区块、持有权证,无一例外按年缴纳,无豁免;
3.补偿费:仅开采应税矿产缴纳;你此前重点研究的房地产基建批准红线内施工自用砂石黏土,法定豁免补偿费,仅私自外销才补缴,存在法定例外情形。
(五)改革归宿与现状效力不同
1.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整合为矿业权出让收益,现行制度沿用升级后的收益制度,历史分期未缴价款并入出让收益追缴;
2.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同步整合为矿业权占用费,保留按面积征收核心逻辑,仅标准动态调整,现行仍在征收;
3.矿产资源补偿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全面停征,彻底退出征管体系,仅追缴2016年7月前历史欠费,现行不再新设征收。
四、总结
1.逻辑链条:出钱买矿权(价款/出让收益)→ 每年交区块租金(使用费/占用费)→ 开采挖矿石交资源损耗补偿(补偿费→现资源税),三层费用层层递进,分别对应取得资产、占有空间、消耗资源三个行为;
2.本质精简区分:价款买权利、使用费租地盘、补偿费赔资源损耗;
3.办案延伸:非法采矿案件中,公诉机关常以三类法定费用叠加核算国家矿产损失;而房地产基建附随开挖砂石合规自用场景,三项费用均可依法豁免,仅违规外销触发税费补缴与刑事风险,依托本制度区分可搭建完整辩护论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