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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企业年度检查制度

2026-07-01 10:02:32
一、采矿权年度检查制度
采矿权年度检查制度是指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生产矿山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对上一年度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矿山企业填报的年度报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其目的是为了检查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解决矿业开发中存在的问题,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提高资源利用水平,促进矿山企业依法办矿、科学采矿、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采矿权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是否依法取得采矿权;
②是否越界开采;
③是否擅自转让采矿权;
④矿区范围、主要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矿山企业名称、转让采矿权等依法变更登记情况;
⑤是否按规定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⑥是否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
⑦是否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填报矿山企业统计年报;
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执行情况;
⑨“三率”指标(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的制定及考核情况;
⑩是否定期进行地质测量,编制地质资料,绘制开采现状图、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地下开采);
⑪是否按规定利用或核销储量;
⑫共伴生矿产综合开采、综合利用情况,是否按规定保护暂不能利用的资源和尾矿。
年检采用书面审查与实地抽样检查验收相结合进行。
矿山企业首先要作好年度总结报告,内容包括:
①年检工作进展基本情况(要求与上一年度比较);各类矿山年检主要内容统计;年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②年检主要效果和经验,要求有情况、有重点、有数据。
③年检存在的主要问题。④下一年度的年度目标、任务。
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的,视为年检不合格:
①拒绝接受年度检查;
②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送统计年报表等年检资料;
③提交的年检资料弄虚作假、严重失实;
④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
⑤非法转让采矿权;
⑥未按规定办理采矿权变更、延续登记手续;
⑦不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
⑧采取破坏性采矿方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浪费、损失。
年检不合格的,采矿权人将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被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依法被吊销采矿权证。未通过年检的采矿权不得转让,不得办理延续登记。
二、探矿权年度检查制度
2003年,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关于建立探矿权年度检查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建立的探矿权年度检查制度》。建立探矿权年度检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强探矿权管理,规范探矿权人勘查行为,保护探矿权人合法权益。
探矿权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探矿权人在勘查工作期间的勘查工作量完成情况、资金投入情况、探矿权使用费缴费情况及勘查工作进展情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探矿权年度检查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统一部署,由市(地)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实施过程中,由市(地)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勘查项目的探矿权人按规定填写“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检查探矿权人在勘查工作期间的勘查工作量完成情况、资金投入情况、探矿权使用费缴费情况及勘查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可到勘查作业区现场进行调查;在“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上签署意见后连(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其他资料一上根省(区、市)国土部门。
在探矿权年度检查时,探矿权人应提交下列资料:
①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
②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原件;
③本年度勘查工作项目支出的会计核算报表;
④本勘查年度探矿权使用费缴费收据复印件。
未通过年度检查的探矿权不得转让,不得办理延续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