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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矿业公司合并的特别程序

2026-06-30 17:40:41
1、制定初步方案
拟合并的国有矿业公司制定合并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合并原因、职工问题处理意见等,并将方案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资产评估
拟合并的国有矿业公司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将评估报告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
3、细化合并方案
拟合并的国有矿业公司将合并方案细化后,应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4、拟合并的国有矿业公司对合并事宜的决议①国有独资公司的决议
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获得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后,此外,由董事会对国有独资矿业公司的合并作出决定。
②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矿业公司的决议
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矿业公司的合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5、主管部门批准
拟合并的公司将合并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由上级主管部门转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合并方案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予以批准。
6、签署合并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拟合并各方必须对合并的形式、条件、支付方式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做出规定,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7、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的批准
拟合并的国有矿业公司将合并协议报具有相应矿业权转让审批权限的矿产资源部门审查批准。
8、通知债权人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9、办理登记手续
公司合并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10、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
合并后的国有矿业公司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矿业权的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