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公司合并的一般操作程序
2026-06-30 17:41:21
1、拟合并的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拟订公司合并方案。
2、拟合并各方将合并方案报具有相应矿业权转让审批权限的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批准(合并后原企业的矿业权需转移至新设或继续存续的企业,涉及到矿业权行政许可主体的变更,必须经矿产资源行政机关审查同意)。
3、在合并方案获得矿产资源行政机关批准后,由拟合并各方的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做出决议。
4、反垄断审查
公司合并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拟合并的公司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集中,未申报的不得合并。
拟合并的公司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集中,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①申报书;
②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
③集中协议;
④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⑤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申报书应当载明拟合并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预定实施集中的日期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拟合并公司提交前述文件、资料之日(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拟合并的公司。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决定前,拟合并的公司不得实施集中。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拟合并的公司可以实施合并。
5、拟合并各方签署合并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合并各方必须对合并的形式、条件、支付方式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做出规定,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6、通知债权人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7、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公司合并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8、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矿业权的变更登记手续。